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作为监护人,若其具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则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条规定,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配偶的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张国贵律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作为监护人,若其具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则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条规定,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配偶的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