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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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管辖几种情况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10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次举报
2026-10-31

(1) 一般情况

     原告应该到被告住所地(被告户籍地)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以到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一方起诉离婚的,应该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应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一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

     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当至原告住所地(原告户籍地)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到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5)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

      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法院管辖。

(6)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缔结地或在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一方原所在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8)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任何一方起诉离婚的,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的,国内一方在国内起诉的,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

(9)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当至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起诉。

(10)已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

      双方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