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① 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 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可以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