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公司法为公司规定了归入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救济方式,二者的规范意旨和适用条件并不相同,可以并存。故公司主张归入权请求权后,发现归入金额不足以覆盖自己遭受的损失的,可以另行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行使归入权请求权后不得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的归入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但是二者主张的受偿数额之和,应当以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为限。故公司行使归入权请求权后仍不能填平损失,另行起诉请求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扣除公司通过行使归入权请求权已经获得的数额。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