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宽恕制度: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即虐待、伪造篡改遗嘱、欺诈胁迫设立遗嘱),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宽恕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的柔性处理,为犯错者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宽恕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二是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宽恕或者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悔改表现可以通过继承人的实际行动来证明,如停止虐待行为、主动承认错误、积极照顾被继承人等。被继承人的宽恕可以是口头表示、书面声明,也可以是通过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行为来体现。
需要注意的是,宽恕制度只适用于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对于第一项和第二项(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不适用宽恕制度。这是因为前两项行为性质极其严重,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属于不可宽恕的行为。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