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处分因继承取得的物权的,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这里虽然说的是继承,但同理适用于法院判决的情况。如果胜诉方想要对该不动产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时,没有变更登记可能会导致处分行为无法产生物权效力。比如,你想把某不动产卖给别人,在没有变更登记到你名下之前,是无法顺利完成过户手续的。另外,如果原登记人在未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恶意将该不动产再次处分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不动产的物权,这会给胜诉方带来损失。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