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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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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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或者判决所有的不动产,必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次举报
2026-10-08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处分因继承取得的物权的,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这里虽然说的是继承,但同理适用于法院判决的情况。如果胜诉方想要对该不动产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时,没有变更登记可能会导致处分行为无法产生物权效力。比如,你想把某不动产卖给别人,在没有变更登记到你名下之前,是无法顺利完成过户手续的。另外,如果原登记人在未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恶意将该不动产再次处分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不动产的物权,这会给胜诉方带来损失。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