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一方将未成年子女藏匿,另一方通常可以申请行为保全。行为保全的核心不是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是请求法院裁定藏匿方作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例如禁止抢夺、藏匿、转移未成年子女,责令告知子女下落、将子女交还至合理照料状态、配合另一方探望或阶段性抚养安排等。其直接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离婚诉讼往往涉及抚养权、探望权、监护权等身份关系,藏匿子女会使将来的抚养判决、探望安排难以执行,也会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稳定、心理健康和亲子关系造成持续损害,因此符合行为保全的适用基础。
从实体法看,《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抚养、教育、探望等事宜,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该规定表明,藏匿子女不是单纯的“家庭矛盾”,而是法律否定性评价的行为。若藏匿伴随暴力、威胁、跟踪、骚扰、恐吓等情形,还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以及采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若行为侵害的是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抚养、探望等人格权益,也可依据《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禁令的规定,请求法院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现行司法解释亦明确,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依法申请人格权禁令;在离婚诉讼中,该行为还可作为对行为人不利的因素予以考量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