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关系消灭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民法典第1117条)。
经济补偿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和教育费。
但养子女因年幼等原因没有支付能力的,可以酌情减免。
根据民法典第1118条: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也就是说:收养关系解除后,一般情况下,养子女对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但如果养父母同时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曾受其抚养的成年养子女仍需给付生活费——这不是"赡养义务"的延续,而是基于公平原则的特定救济。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