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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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债权部分转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按比例一并转让?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0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5次举报
2026-09-20

工程款债权部分转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常按转让的债权比例一并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首先,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来看,优先受偿权担保的是全部工程款债权的实现,主债权部分转让的,各部分债权仍然受到优先受偿权的担保,除非转让方与受让方明确约定仅转让主债权、不转让对应的优先受偿权份额。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从权利随主债权转让规则,以及担保制度的通用规则,主债权部分分割转让的,对应的担保权利也应当按比例分割转移,该规则同样适用于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次,按比例转让优先受偿权不会损害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先受偿权的法定受偿顺位不会因债权分割发生变动,各受让方取得的优先受偿权份额仍然优先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仅在各优先受偿权主体内部按照受让的债权比例确定受偿额度。实践中,若原承包人仅转让部分工程款债权,且与受让方约定保留全部优先受偿权的,该约定仅在双方之间发生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损害其他已受让部分债权主体的合法权益。若受让方受让部分债权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双方存在排除优先受偿权转让的约定,仍然有权主张对应的优先受偿权份额,原承包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据双方的内部约定追偿。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