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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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债权转让后,行使期限是否重新计算?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0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1次举报
2026-09-20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债权转让后,行使期限不会重新计算,仍需遵循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限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十八个月期限属于法定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则,一旦期限届满,优先受偿权即绝对消灭,不受权利主体变更的影响。从法理层面来看,除斥期间是法律为了避免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维护交易秩序稳定而设置的权利存续期限,其约束的是权利本身,而非特定的权利主体。无论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原承包人还是债权受让人,权利的存续期限都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不会因转让行为发生变动。实践中,受让方在受让工程款债权前,应当重点核查案涉工程的应付款时间、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是否已经届满,若转让时剩余行使期限不足,应当及时在剩余期限内通过发函、诉讼、仲裁等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避免因期限届满导致权利灭失。若优先受偿权在转让前已经因期限届满消灭,即便受让的主债权仍合法有效,受让方也无法再主张优先受偿权。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