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则上可以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该结论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均较为充分。首先,从权利属性来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质是为担保工程款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法定担保物权,依附于工程款主债权存在,不属于专属于承包人自身的从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通常指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具有强烈人身依附性的权利,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核心是保障财产性债权的实现,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符合随主债权一并转让的前提。其次,从立法目的来看,设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初衷是打通工程款债权的实现路径,降低工程款回款风险,允许其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既符合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也不会损害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反而有利于盘活存量工程款债权,激发建筑市场活力。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