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的罢免决议作出后,总经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即告解除,其拒不配合办理交接的,公司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主张权利,造成损失的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首先需要明确,总经理与公司之间同时存在基于公司法的聘任关系和基于劳动法的劳动关系,董事会作出的罢免决议直接解除的是双方的聘任关系,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总经理不再享有总经理的法定职权,也无权再基于职务占有公司的任何财物、资料。此时其负有配合办理工作交接的法定义务,交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办公设备、其所掌握的核心经营信息等,同时应当配合公司就其任职期间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总经理拒不配合交接,公司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纠纷诉讼,要求其交还所有属于公司的财物;如果其拒不配合交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营损失、逾期违约损失等,公司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罢免职务不等于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此前签订有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存续或解除的后续事宜,不得仅以罢免职务为由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