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是故意犯罪,但在借贷型受贿中,直接证明此故意极为困难。实践中,被告人常以民间借贷或经济纠纷为由进行辩解,而如何从形式合法的“借款意思表示”中,穿透性地识别出“受贿真实意图”,成为首要难题与争议焦点。
受贿的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前者指行为人明知所获财物与其职务行为的对价,后者指其具有索取或收受财物的决意。因此,主观故意是区分合法借贷与受贿犯罪的分水岭。《纪要》规定,认定以借款为名受贿,应综合判定多种因素,例如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能力、未归还的原因等。此外,借款双方关系背景、职务关联也是揭示权钱交易本质的关键。如果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自始便无还款意图,或出借人从未期待收回本息,这种明显违背常理的借贷行为便可推定双方主观上已将款项性质默认为贿款。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