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2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执业年限24
13313036191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保定、沧州、承德、邯郸、衡水、廊坊、秦皇...

咨询我
08:00-23:59

非机动车一方闯红灯存在重大过错,能否减轻机动车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6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20次举报
2026-09-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若非机动车一方因闯红灯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甚至全部过错,法院通常会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调低甚至驳回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比如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如果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的,法院会根据机动车方的过错比例,参照当地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酌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通常仅为同等责任下正常赔偿标准的30%到40%。该项规则的法理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原则,任何人都需要为自身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不能要求侵权人承担超出其过错范围的赔偿责任,避免出现“重伤/死者为大”的和稀泥式裁判,维护交通规则的严肃性与民事活动的公平性。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