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若非机动车一方因闯红灯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甚至全部过错,法院通常会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调低甚至驳回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比如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如果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的,法院会根据机动车方的过错比例,参照当地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酌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通常仅为同等责任下正常赔偿标准的30%到40%。该项规则的法理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原则,任何人都需要为自身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不能要求侵权人承担超出其过错范围的赔偿责任,避免出现“重伤/死者为大”的和稀泥式裁判,维护交通规则的严肃性与民事活动的公平性。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