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需要注意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身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据类文书,不属于可复议或可诉讼的行政行为,因此当事人不能直接针对责任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会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决定受理,会在三十日内对原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最终作出维持、撤销或者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若复核结论仍然维持原责任认定,当事人还可以在后续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提交足以推翻原责任认定的相反证据,由法院结合全案证据最终确认双方的责任比例。该项规则的法理基础是证据裁判原则,责任认定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需要经过质证环节确认其效力,法院有权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与责任认定不一致的责任划分,全方位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