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交强险的赔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情形外,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都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赔付责任,仅区分有责赔付限额与无责赔付限额两类标准。目前交强险有责赔付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赔付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若非机动车方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对应限额,机动车方无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部分再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摊。该项规则的法理基础源于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属性,其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助与损失赔偿,避免因侵权人赔偿能力不足导致受害人权益无法保障,因此突破了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同时该规则也能够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付压力,实现交通风险的社会化分担,符合交强险的设立定位。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