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划分标准以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为核心,通常分为三类情形:第一类是机动车一方不存在任何过错,已尽到安全驾驶、谨慎观察义务,不存在超速、违规变道、未礼让通行等违法行为的,非机动车一方因闯红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核心诱因,通常会被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对应民事赔偿层面,机动车一方仅需承担不超过10%的无责补偿责任。第二类是机动车一方也存在对应过错,比如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疏于观察路面动态、存在超速或接打电话妨碍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的,通常会认定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对应的民事赔偿比例通常为非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责任,部分地区会根据双方过错的具体程度调整为非机动车70%、机动车30%的比例。第三类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比如存在碰瓷等恶意行为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划分规则同时兼顾了路权原则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闯红灯的非机动车一方本身侵犯了机动车一方的优先通行权,是事故发生的核心诱因,理应承担主要过错;而机动车作为高度危险作业工具,其管控风险的能力远高于非机动车,因此即便无过错也需承担少量补偿责任,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