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确定,核心依据是《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中关于工资总额的界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原则上属于上述范畴的劳动报酬都应当计入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观点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的固定性、常规性货币收入为准,对于固定发放的月度绩效奖金、岗位津贴、交通补贴、餐补、常规性加班工资等按月固定产生的劳动报酬,应当计入计算基数;对于偶然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季度/年度特别绩效奖、非固定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凭票实报实销的办公费用、出差补贴等非固定性、非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一般不计入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该认定标准的法理逻辑是,双倍工资制度的赔偿基础是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可获得的劳动对价,若将偶然性、非常规性收入计入基数,会导致赔偿责任超出用人单位的可预期范围,也不符合公平原则。部分地区针对双倍工资基数有明确的地方性裁判指引,比如部分地区规定双倍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上月正常提供劳动的应得工资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收入后的数额确定,还有地区规定按照劳动者的实得工资作为基数,具体适用标准需参照当地的裁判规则予以确定。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