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若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主动磋商、通知签订的义务,未签订合同完全是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对应的规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若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但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规则的法理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和禁止不当得利原则,双倍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责任,其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不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定义务的过错,若用人单位已经主动履行了通知义务,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的,未签合同的过错完全归于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不存在可苛责的过错,自然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若支持劳动者在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仍可获得双倍工资,相当于鼓励劳动者故意拒绝签订合同获取额外利益,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拒绝签订合同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书面通知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仅以口头通知作为抗辩的,一般无法得到采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