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事实劳动关系存续超过一年的,劳动者可主张的双倍工资最长期间为11个月,超过用工满一年之后的期间,不再支持双倍工资的诉求。该规则的法理逻辑与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直接相关,劳动合同法设立双倍工资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当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满一年时,法律已经拟制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稳定性已经得到制度保障,此时再苛责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已经失去了制度适用的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双方已经被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负有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若用人单位拒绝补订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改正,但不得再以此主张满一年之后的双倍工资。此外,11个月双倍工资的主张仍需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满一年后超过一年才提出仲裁申请,且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相关诉求可能因超过时效无法得到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