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约定解除层面看,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解除条款,比如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180天购房者即可单方解除合同,只要购房者未超过解除权行使期限,即便逾期时长超过一年,也可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其次,从法定解除层面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购房者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的,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若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开发商对解除权行使进行催告的,购房者需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行使;开发商未进行催告的,购房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此处的一年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则,若购房者在逾期交房事实发生后超过一年才主张解除合同,且不存在期限顺延的法定情形,则解除权灭失。 从法理层面看,交付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的房屋是开发商的核心主给付义务,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会导致购房者的居住需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落空,赋予购房者法定解除权是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也是对消费者居住权益的优先保障。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