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准备证明医患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关系的证据,包括案涉手术的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出院记录、诊疗费缴费凭证、就诊卡等材料,证明自身确实在被主张权利的医疗机构接受过对应的手术治疗,排除其他医疗机构手术遗留纱布的可能性。其次需要准备证明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包括确诊体内存在遗留纱布的影像学报告、检查记录,若已经实施纱布取出手术的,还需提供取出手术的病历资料、取出的纱布实物或对应记录、病理报告等材料,若对纱布的遗留主体存在争议的,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确认遗留纱布的植入时间与对应手术。此外还需要准备证明自身损失的相关证据,包括为检查、取出遗留纱布以及治疗相关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食宿费票据,还有误工损失证明、护理费支出凭证等,若遗留纱布造成身体残疾的,还需准备伤残鉴定意见书,用于主张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患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历资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调取,医疗机构若存在隐匿、拒绝提供、篡改病历资料的行为,将直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