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虽然《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明确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只要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义务,且发包人或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已经接受的,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已依法成立。其次,即便双方的合同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人缺乏资质等事由被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结算工程款的核心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与是否存在书面合同无直接关联。 具体结算规则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提供双方就计价标准沟通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报价单、同项目同类工程的结算凭证等证据证明约定的计价标准,按照该标准结算。如果无法证明双方存在约定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针对工程量的确认,当事人有签证的按照签证确认,没有签证的,实际施工人可以提供施工日志、监理记录、双方沟通工程量的相关凭证、现场施工资料等证据证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若双方对工程量或造价存在争议,可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作为结算依据。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