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首次会见的前提是刑事判决正式生效,若案件适用一审程序,需等待十日的上诉期届满,控辩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的,判决正式生效;若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作出之日即正式生效。判决生效后,若在押人员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家属可直接向羁押的看守所提交会见申请;若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的,看守所会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罪犯移送至对应监狱执行,家属需向执行监狱提交会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此处的亲属通常指与服刑人员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的人员,其他人员申请会见的需经监管场所审核同意。家属申请会见时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能证明本人与服刑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结婚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部分监管场所已完成身份信息联网,可直接通过系统核验亲属关系,无需额外提交纸质证明。 会见需严格遵守监管场所的相关管理规定,多数监管场所每月允许家属会见1至2次,每次会见时长通常为30分钟至1小时,遇法定节假日、特殊监管要求时可能会调整会见安排。会见过程中不得谈论未了结的案情,不得传递违禁品,不得使用录音录像设备拍摄会见过程,违反相关规定的,监管场所有权当场终止会见,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后续3至6个月的会见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还会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