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后的股权转让:现股东优先,原股东补充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对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作出明确规定:未实缴股权的转让不免除原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责任首先由现股东承担;若现股东未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原股东需对该部分未缴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故,受让股权的现股东有优先履行出资的义务,当现股东未履行或无力履行时,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补充履行,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的股权转让:按原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是否“恶意”转让
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恶意转让”才构成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股权转让“恶意”的认定标准需结合转让时间与公司债务危机是否存在关联、价格是否公允、受让股东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等多方位考虑。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