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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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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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若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债权人可将其列为被告吗?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4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7次举报
2026-09-14

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之规定,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没有遗嘱执行人且继承人未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时,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又依据民法典第1147条第(四)项之规定,遗产管理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故遗产管理人是全体继承人时,债权人应将所有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    

当继承人发现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大于其遗产时,可能会选择放弃继承,此时可否将该继承人列为被告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21版)一书中的观点(P137),此时应区分不同情形确定被告:若部分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仍然是遗产管理人之一,仍然负有管理遗产、完成债务清偿的法定义务,为了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法院仍应将该继承人列为被告;若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之规定,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此情形下就不应列继承人为被告,而是将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列为被告。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