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之规定,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没有遗嘱执行人且继承人未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时,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又依据民法典第1147条第(四)项之规定,遗产管理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故遗产管理人是全体继承人时,债权人应将所有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
当继承人发现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大于其遗产时,可能会选择放弃继承,此时可否将该继承人列为被告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21版)一书中的观点(P137),此时应区分不同情形确定被告:若部分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仍然是遗产管理人之一,仍然负有管理遗产、完成债务清偿的法定义务,为了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法院仍应将该继承人列为被告;若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之规定,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此情形下就不应列继承人为被告,而是将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列为被告。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