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回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个人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等属于当事人月总收入的组成部分。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取,故可纳入计算抚养费时月总收入计算基数。其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须达到退休年龄时方可支取,故计算抚养费时可不纳入月总收入计算基数。
回复人:张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