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总收入”对应的是应发工资总额,即扣除各项税费、社保、公积金之前的全部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是公民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其本质是个人收入的法定再分配,并非收入的减少——个税从个人收入中支出,本身就属于收入的组成部分,核算基数时不应扣除。
同理,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缴费,均是从应发工资中代扣的个人财产,只是表现形式由现金转为专项账户权益。除养老保险因规则特殊另行处理外,其余工资性收入均应纳入“月总收入”的评价范围。简单以实发工资核算抚养费,实质上是将个人法定缴费义务转嫁给未成年子女,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