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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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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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抚养费个人所得税与“实发工资”的认知误区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4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9次举报
2026-09-14

“月总收入”对应的是应发工资总额,即扣除各项税费、社保、公积金之前的全部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是公民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其本质是个人收入的法定再分配,并非收入的减少——个税从个人收入中支出,本身就属于收入的组成部分,核算基数时不应扣除。

同理,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缴费,均是从应发工资中代扣的个人财产,只是表现形式由现金转为专项账户权益。除养老保险因规则特殊另行处理外,其余工资性收入均应纳入“月总收入”的评价范围。简单以实发工资核算抚养费,实质上是将个人法定缴费义务转嫁给未成年子女,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