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该类赔偿需要提交的证据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证明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包括书面的跟拍服务合同、线上沟通的聊天记录、服务费支付凭证、跟拍方确认出席婚礼的相关记录等,该类证据用来证明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包含交付原始底片、跟拍方负有保管并交付底片的义务。第二类是证明跟拍方存在底片丢失违约或侵权行为的证据,包括跟拍方承认底片丢失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说明,或者跟拍方明确表示无法按时交付底片的相关沟通记录,若跟拍方主张底片已经交付,需要由其承担已经交付的举证责任,权利人无需对此举证。第三类是证明案涉底片具有特殊人身纪念意义的证据,包括婚礼举办的相关证明(如婚宴场地预订合同、付款记录、婚礼现场亲友拍摄的零散影像、出席婚礼的人员名单等),若婚礼存在特殊纪念情节,如有已经过世的长辈出席、双方为跨国异地恋婚礼是双方家族首次全员聚集、婚礼同时承载了老人寿宴等其他纪念意义的,也可提交对应的证据,该类证据可以证明权利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进而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额度。第四类是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包括服务费支付凭证、为补救纪念价值产生的补拍、补办纪念仪式的相关支出凭证等,该类证据用来证明财产损失的具体金额。由于婚礼底片的特殊属性,只要能够证明底片确实丢失,即可推定权利人存在严重精神损害,无需权利人单独举证证明自身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