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一并主张与精神利益受损直接相关的财产性损失。其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如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同样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婚礼作为自然人人生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身份仪式,其举办过程具有不可逆性、不可复制性,承载了婚姻双方的身份情感、家庭记忆与社会仪式价值,婚礼跟拍的原始底片是唯一能够完整还原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属于典型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该类物品的灭失必然会对物品所有人造成不可逆的精神损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前提。其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核算通常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考量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如是否存在故意丢弃底片、存储设备未尽基本保管义务等情形),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如系全部底片丢失还是部分核心环节底片丢失、是否影响核心纪念价值),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如是否存在婚礼有高龄长辈、远居亲友出席等特殊纪念意义的情形),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全部原始底片丢失的情形,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额度通常在1万元至6万元区间,部分存在特殊纪念意义的案件额度会适当上浮。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权利人也可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跟拍服务费、为补救纪念价值产生的合理补办支出等财产性损失,该类损失可与精神利益损失一并主张。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