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物抵债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前,债权人无权主张撤销。撤销权的制度功能是避免债务人恶意减损自身责任财产、损害已成立的合法债权,若抵债行为发生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形成,该行为不可能对后续成立的债权造成损害,自然不属于撤销权的规制范围。 若以物抵债属于债务人对合法到期债务的正常清偿,且未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得撤销。若债务人对其近亲属负有的债务真实合法,抵债财产的价值与欠付近亲属的债务金额基本相当,且抵债后债务人仍有剩余财产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的,该行为属于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或债务处置行为,不属于恶意逃债,债权人无权干涉。 若债务人与近亲属之间的以物抵债为有偿行为,且近亲属不存在主观恶意的,债权人无权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需满足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要件,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若近亲属确实不知晓债务人欠付外债,也不知道抵债行为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若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实体消灭,无权再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后,即使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债务人提出期间抗辩的,法院会直接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且该权利消灭的状态不可逆转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