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即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其中1年的主观除斥期间,起算核心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此处的撤销事由需同时满足两个法定要件:一是债务人存在向其亲属实施以物抵债的处分行为,二是该行为已经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足以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司法实践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断标准通常结合客观证据确定,例如债权人通过不动产登记公示信息查询到债务人名下房产已过户至其近亲属名下,同时通过法院执行终本裁定知晓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两个事实均知晓的次日即为1年除斥期间的起算点。若债权人仅知晓以物抵债行为存在,但不知晓债务人已无其他清偿能力的,不能认定为“知道撤销事由”,1年期间暂不起算。 5年的客观除斥期间属于绝对不变期间,自债务人以物抵债行为完成之日起算,无论债权人是否知晓抵债行为存在、是否知晓自身债权受损,只要抵债行为完成满5年,债权人的撤销权即直接消灭,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适用空间。此处的“行为完成”根据财产类型有所区别:动产以交付完成之日为准,不动产、机动车等需登记的财产以完成变更登记之日为准,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以完成权利变更公示之日为准。该规则的法理基础是平衡债权人利益保护与民事交易秩序稳定性的关系,避免债务人的财产归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也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自身权利。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