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店铺婚后被征收获得的补偿款,不能一概认定为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需要根据补偿款的构成项目分别确定权属。首先,针对店铺本身价值的补偿(即房屋价值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是对婚前店铺本身财产价值的对价转换,本质上属于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不会改变其个人财产的属性,因此该部分补偿款属于店铺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给另一方。其次,针对店铺装修、扩建部分的补偿,需要结合装修、扩建的出资来源确定:如果装修、扩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那么对应的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度进行分割;如果装修、扩建完全由所有权人个人出资,那么对应的补偿款属于个人财产。第三,针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员工安置补偿等与婚后经营行为直接相关的补偿项目,属于对婚后经营主体实际损失的弥补,若婚后店铺由双方共同经营,或者另一方为店铺经营提供了劳务、资金支持,那么该部分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若婚后店铺一直由所有权人个人经营,另一方未提供任何支持,那么该部分补偿款属于所有权人个人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若双方婚前或者婚后对店铺的征收补偿款分配有明确书面约定的,优先按照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主张分割补偿款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补偿款中存在与共同经营、共同出资对应的部分,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其分割请求。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