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店铺婚后产生的经营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核心判断标准为该收入属于自然增值还是主动经营收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店铺所有权人婚后自行负责店铺的运营管理,且另一方未参与任何经营活动,也未提供过劳务、资金等方面的支持,那么店铺因市场价格上涨产生的自然增值、定期收取的固定租金(即法定孳息)都属于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婚后双方共同参与店铺的经营管理,或者另一方虽然未直接参与店铺运营,但承担了全部或大部分家庭劳务,为所有权人经营店铺提供了时间、精力上的支持,那么店铺产生的营业收入、利润等主动经营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会参考双方对经营的贡献度适当调整。司法实践中,若主张分割经营收入的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婚后经营收益,而店铺所有权人故意隐藏、转移经营收入的,法院可以认定所有权人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其少分或者不分该部分经营收益。如果店铺婚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未产生任何经营收益,仅因市场行情上涨产生了价值增长,那么该部分增长属于自然增值,归所有权人个人所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