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2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执业年限24
13313036191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保定、沧州、承德、邯郸、衡水、廊坊、秦皇...

咨询我
08:00-23:59

婚前店铺婚后的经营收入,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3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5次举报
2026-09-13

婚前店铺婚后产生的经营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核心判断标准为该收入属于自然增值还是主动经营收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店铺所有权人婚后自行负责店铺的运营管理,且另一方未参与任何经营活动,也未提供过劳务、资金等方面的支持,那么店铺因市场价格上涨产生的自然增值、定期收取的固定租金(即法定孳息)都属于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婚后双方共同参与店铺的经营管理,或者另一方虽然未直接参与店铺运营,但承担了全部或大部分家庭劳务,为所有权人经营店铺提供了时间、精力上的支持,那么店铺产生的营业收入、利润等主动经营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会参考双方对经营的贡献度适当调整。司法实践中,若主张分割经营收入的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婚后经营收益,而店铺所有权人故意隐藏、转移经营收入的,法院可以认定所有权人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其少分或者不分该部分经营收益。如果店铺婚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未产生任何经营收益,仅因市场行情上涨产生了价值增长,那么该部分增长属于自然增值,归所有权人个人所有。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