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属于对不动产的添附行为,按照民法典关于物权添附的相关规则,非产权人在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上增添附属物,不动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且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不动产所有权人所有。对于婚前店铺的婚后装修增值,首先要明确装修本身不会产生独立的所有权,而是附属于店铺的整体价值中,因此装修形成的价值不能单独分割,只能由店铺所有权人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如果装修的全部出资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装修对应的初始投入及后续产生的增值,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离婚时店铺所有权人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装修当前残值对应的一半份额作为补偿。这里的残值计算通常需要参考装修的使用年限、损耗程度,不能直接按照最初的装修投入金额计算,若双方对残值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装修资金部分来自于店铺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部分来自于共同财产,那么需要先扣除个人出资对应的残值部分,剩余部分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有证据证明装修完全由所有权人个人出资,且双方未约定装修对应的权益为共同所有,那么装修增值部分属于所有权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若装修已经出现严重毁损、脱落,残值基本为零,那么所有权人无需向另一方支付任何补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