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原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优先购买权仅针对原购房职工本人、不及于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房屋后上市交易的,原单位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若合同未作出明确约定,且房屋性质仍属于政策性房改房、未变更为普通商品房的,基于房改政策的公共属性,原单位仍可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继承人继承房改房的,同时继承房屋上附着的政策性限制义务,只要房改房上市交易时仍适用房改相关政策,原单位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就不会因产权人变更而灭失。若继承人继承房屋后已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将房屋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房的,房改房的政策性属性已经灭失,原单位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继承人可以自由处分房屋。需要注意的是,若继承人仅办理继承过户、未变更房屋性质,且仅将房屋在近亲属之间转让的,原单位同样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只有继承人向近亲属以外的第三方出售房屋时,原单位才有权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