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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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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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产权人去世后,继承人出售继承所得的房改房,原单位还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吗?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3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4次举报
2026-09-13

若原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优先购买权仅针对原购房职工本人、不及于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房屋后上市交易的,原单位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若合同未作出明确约定,且房屋性质仍属于政策性房改房、未变更为普通商品房的,基于房改政策的公共属性,原单位仍可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继承人继承房改房的,同时继承房屋上附着的政策性限制义务,只要房改房上市交易时仍适用房改相关政策,原单位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就不会因产权人变更而灭失。若继承人继承房屋后已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将房屋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房的,房改房的政策性属性已经灭失,原单位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继承人可以自由处分房屋。需要注意的是,若继承人仅办理继承过户、未变更房屋性质,且仅将房屋在近亲属之间转让的,原单位同样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只有继承人向近亲属以外的第三方出售房屋时,原单位才有权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