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看职工持股会设立时的章程、职工与持股会签订的代持协议中关于股权处置的相关约定,有明确约定的优先按照约定执行。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代持股权直接分配给职工个人本质是实际出资人显名的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要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未经同意的无法直接完成股权过户。若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且相关股权不存在限售期限制、公司章程也无特殊限制的,代持股权可以直接分配给职工个人,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只需办理相应的股份变更登记即可。若全体持股职工在持股会解散时一致同意不进行股权显名,而是将代持股权统一对外转让后分配转让收益的,也可以不进行股权分配,直接按照持股会清算流程处置股权后分配财产。该规则的法理基础依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实际出资人虽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此前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也未被其他股东所知晓和认可,直接将其登记为正式股东可能会破坏公司原有的股东信任关系,因此需要设置其他股东同意的前置程序,而股份有限公司无相关人合性要求,因此无需设置限制。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