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根据生活经验法则,首先认定原告是否尽到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对其所举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进行全面分析认证。
被告否认签名的主张,只产生否认原告主张的效果——亦即要求原告进一步补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
无论被告的否认是否成立,如果原告举示的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不能支持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被告借款,则认定被告借款的事实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认定原告举证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则认定其主张成立。
被告提出否认签名的抗辩,属于其诉讼权利,并不发生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如果被告进一步行使诉讼权利,举示反证,并能够动摇法官关于原告就被告借款这一待证事实举示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心证,使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应当认定原告的事实主张不成立。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