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体情况看,离婚时房屋暂时的贬值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升值,持有房产的一方只要不在房价低谷时抛售房屋,其实际利益不会蒙受损失。而对于配偶一方,可能意味着失去了最佳购房时机,离婚时拿回婚后还贷数额的一半是完全应该的,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只能是相对公平而已。最高院的这个观点,明显就是倾向于“不考虑贬值因素”,“风险由购房人独自承担”“另一方可以分得婚内还贷款的一半作为补偿”。因此,如果双方结婚到离婚诉争房屋并没有增值,反而贬值,那也就不存在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分割,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本息可以进行分割。对于婚前购买方也不能主张另一方承担房产贬值的风险。因为婚前购买方购买什么位置、楼层、朝向的房产都是其自己的选择,另一方只被动的参与了婚后共同还贷,婚前购买方理应自己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而且如果购买者购房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资的话,房产价格暂时下跌不会有实质影响,且房产价格将来还有可能上涨;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