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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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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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能否直接追加次债务人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2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1次举报
2026-09-12

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初,申请执行人只能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请求执行。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就需要尝试其他途径以最大程度实现债权。其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就是一条重要的实现债权路径。

被执行人无财产偿债时,可直接申请追加其债务人(次债务人)为被执行人、追责偿债。最高院通过类案统一裁判尺度:执行追加被执行人严格适用法定原则,到期债权不属于法定追加情形,不得直接追加次债务人。债权人可通过「到期债权执行程序」或「代位权诉讼」实现债权,二者程序边界、适用场景、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不可混淆适用。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