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初,申请执行人只能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请求执行。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就需要尝试其他途径以最大程度实现债权。其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就是一条重要的实现债权路径。
被执行人无财产偿债时,可直接申请追加其债务人(次债务人)为被执行人、追责偿债。最高院通过类案统一裁判尺度:执行追加被执行人严格适用法定原则,到期债权不属于法定追加情形,不得直接追加次债务人。债权人可通过「到期债权执行程序」或「代位权诉讼」实现债权,二者程序边界、适用场景、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不可混淆适用。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