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有权拒绝强制加班安排,该权利的法律基础既来自一般劳动保护的普遍要求,也有针对学生实习的专门规范保障。如果实习生属于可认定劳动关系的就业型实习,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拒绝加班的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克扣报酬、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是教学类实习,依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该条款属于强制性管理规范,无论实习协议是否有约定,实习单位强制安排加班的行为都属于违法,实习生有权直接拒绝。如果实习单位以不发放实习补贴、不给实习鉴定、退回学校等为由胁迫实习生加班的,实习生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由此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实习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从法理层面来看,实习生作为自然人首先享有人身健康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迫他人付出超出合理范畴的劳动,强制加班的行为本质上是对他人人身自由和健康权的侵犯,即便是双方签署了实习协议,协议中有关“必须服从单位加班安排”的格式条款也会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而归于无效,不对实习生产生法律约束力。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