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配送途中坠机伤人事件中,运营人与制造商的过错推定规则可分别从运营责任、产品责任两个维度界定,均有明确的现行法依据与法理支撑。 针对运营人,首先适用过错推定规则:只要发生坠机致人损害的客观结果,直接推定运营人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度危险责任章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无人机运营人作为配送活动的发起者、飞行行为的管控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飞行资质核验、空域与飞行计划报备、无人机日常检修维护、操作人员培训、飞行环境风险排查等。只要发生坠机伤人的损害结果,即可推定运营人未完全履行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运营人仅能通过举证证明损害系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已完全履行全部法定安全义务仍无法避免坠机等法定情形,才能推翻过错推定,减免自身责任。该规则的法理基础是报偿理论与风险控制理论:运营人从无人机配送活动中获取经营利益,同时具备最强的风险防控能力,由其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符合利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基本原则。 针对制造商,适用附条件的过错推定规则:只有当运营人或受害人举证证明坠机系无人机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说明缺陷时,才推定制造商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产品责任相关规则,制造商对其生产的无人机负有法定的质量保障义务,只要产品缺陷与坠机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推定制造商未尽质量管控义务存在过错。制造商仅能通过举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损害系受害人违规操作、现有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缺陷等法定免责情形,才能推翻过错推定。该规则的法理基础是消费者倾斜保护原则,制造商作为产品的设计者与生产者,对产品性能的了解程度远高于使用者,由其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能够倒逼制造商提升产品安全性能。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