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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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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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法定披露义务有哪些?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0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00次举报
2026-09-1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与交易习惯,出卖人负有主动披露足以影响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以及房屋交易价格的重要信息的法定义务,此类信息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房屋的权利瑕疵信息,包括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预告登记、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房屋是否属于多人共有财产、是否存在尚未解除的租赁关系、是否已经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等,此类信息直接关系到房屋后续能否正常过户、买受人能否正常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居住使用,属于必须披露的核心信息。第二类是房屋的质量瑕疵信息,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是否存在损坏、是否存在长期漏水、墙体开裂等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房屋是否曾经发生过火灾、水淹等重大损害事件,房屋装修是否存在甲醛超标等影响居住安全的问题,此类信息直接影响房屋的使用价值,因此也属于法定披露范畴。第三类是按照公序良俗与交易习惯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除了前述的凶宅信息外,还包括房屋周边是否存在会影响居住体验的厌恶性设施,比如近距离内有垃圾焚烧厂、殡仪馆、传染病医院等,房屋是否曾经发生过严重的邻里纠纷等。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上述重要信息,买受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主张撤销合同、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会影响房屋使用价值、交易价值的轻微瑕疵,比如墙面存在微小污渍、非核心区域有细小裂纹等,或者买受人在交易前已经通过现场查看等方式知晓的信息,出卖人没有额外的披露义务。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