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该人工授精子女被依法认定为婚生子女,父亲就不得以不存在血缘关系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里的“父母”既包括存在自然血亲关系的生父母,也包括因合意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而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形成的亲子关系,就属于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与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实践中,部分男方在离婚时会以异质人工授精的子女与自己没有血缘关联为由主张免除抚养义务,该主张并不会得到支持,因为其事前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行为,已经等同于作出了自愿承担该子女抚养义务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并产生了子女出生的结果,就不得随意撤销。只有在男方能够举证证明,女方是在未取得自己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第三方精子进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才能够以不存在亲子关系也无抚养合意为由,拒绝承担抚养义务。该规则的底层逻辑仍然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抚养义务的设定优先考量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非成年父母的血缘情感需求。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