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亲戚仅作为中间人代为接收彩礼,随后如数转交给了女方或其父母,其并未实际占有或使用彩礼,则该亲戚通常不属于适格被告。
其法理在于:彩礼的赠与对象是女方(及其家庭),而非亲戚。亲戚仅仅是“牵线搭桥”或代收转交的角色,对彩礼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此时,诉讼主体应为婚约双方当事人或其父母。
实务建议:在此情形下,不应将代收转交的亲戚列为共同被告,而应直接起诉女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
(二)亲戚作为“保管人”代管彩礼
如果彩礼交付给亲戚后,亲戚并非转交女方或其父母,而是以“保管人”身份长期持有该彩礼,则法律关系有所不同。
司法实践中,亲戚代管彩礼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人不得突破物权归属底线,不因保管行为而取得彩礼的所有权。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