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该规定明确将“父母”列为可以成为共同被告的主体,其法理基础在于:在中国传统习俗中,儿女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彩礼的给付与接收也大都有父母参与。将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既符合习惯,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但该规定并未将“其他亲戚”纳入其中。
张国贵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该规定明确将“父母”列为可以成为共同被告的主体,其法理基础在于:在中国传统习俗中,儿女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彩礼的给付与接收也大都有父母参与。将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既符合习惯,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但该规定并未将“其他亲戚”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