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机构的主要作用是为未婚男女提供信息资源和媒介服务,属于中介性质。《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对于相关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但是,与商事中介服务目的在于双方订立合同不同,男女双方通过婚介机构牵线搭桥,最终目的是缔结婚姻,而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因此,中介机构是否恰当履行义务,是案件审理的难点。近年来,婚介机构乱象丛生,有的婚介机构利用未婚男女急于寻找佳偶的心理,以提供“闪婚”的中介服务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有的婚介机构对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源未经核实,甚至以婚托作为诱饵,往往在合同中约定,提供一定数量优质相亲对象或者缔结婚姻,即完成合同义务。对于其提供的人员是否真正有结婚意图、婚介机构是否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