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约上请求权:买卖、借款、保证等约定之债(最优先)
2、缔约过失: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时的信赖利益赔偿
3、无因管理:无法定/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损失管理事务
4、物权请求权:所有物返还、排除妨害(民法典235-236条)
5、不当得利:无法律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损(民法典122、985条)
6、侵权行为:侵害民事权益的损害赔偿(民法典1165、1166条)
张国贵律师
1、契约上请求权:买卖、借款、保证等约定之债(最优先)
2、缔约过失: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时的信赖利益赔偿
3、无因管理:无法定/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损失管理事务
4、物权请求权:所有物返还、排除妨害(民法典235-236条)
5、不当得利:无法律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损(民法典122、985条)
6、侵权行为:侵害民事权益的损害赔偿(民法典1165、11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