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根据该定义可知,符合“上下班途中”需要满足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目的要素。职工的行程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或从事与上下班有必然联系的活动,如顺路购买生活必需品、接送子女、照料老人等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行为,且该活动未明显偏离上下班核心路径和时间安排。
第二,时间要素。职工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必须是在“合理时间”。这一要素需综合考量住所与单位的地理距离、日常道路通行状况、是否存在加班、值班等特殊工作安排,以及天气状况、道路交通管制等客观突发因素,不能机械限定于固定的作息时间段。
第三,空间要素。空间要素即“合理路线”,指职工在上下班目的的指引下,选择符合日常习惯、具备逻辑合理性的通行路径。既包括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之间的常规通勤路线,也包括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以及为完成必要生活事务而适度绕行的路线。但明显偏离核心通勤方向的私人行程,如旅游返程、绕道娱乐等,一般不认定为合理路线。
只有同时满足“目的正当、时间合适、路线合理”三个要件,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时,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顺路买菜、购置生活必需品是群众日常生活的合理需求,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延伸,在此种情况下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