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认定“上下班途中”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是否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张国贵律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认定“上下班途中”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是否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